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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

  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视以下基准裁量罚款:

  (2)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3)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4)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法采砂量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1)利用挖掘机非法采砂的,按挖掘机斗容大小进行裁量: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挖掘机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2)利用抽砂泵非法采砂的,按抽砂工具的功率大小进行裁量:功率在20千瓦(kw,以下统一用“千瓦”表述)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抽砂泵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3)利用抓斗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抓斗斗容大小进行裁量: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船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4)利用自吸自运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船装载容量大小进行裁量: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装载量,在五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船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装载量,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5)利用链斗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设备功率大小进行裁量: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处八万元罚款;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八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设备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四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6)利用射流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设备功率大小进行裁量:功率在300千瓦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0千瓦功率,在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设备功率在300千瓦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0千瓦功率,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7)按采砂设备功率大小进行裁量的各类情形中,当事人故意隐匿、损毁非法采砂设备功率铭牌且没办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非法采砂设备功率证明文件的,按该非法采砂情形的最高处罚额度罚款。

  (2)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的六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3)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

  (4)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非法采砂的价值数额,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河砂价格和数量认定。

  河砂价值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下同):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4. 可同时适用非法采砂量、非法采砂的价值数额或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种类、数量及采砂作业能力中二项或三项标准的,按标准较高的进行裁量。

  5. 非法采砂行为的情节后果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下同)规定的犯罪立案条件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按以下基准裁量处罚:

  1. 采砂人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采砂,超出采砂平面范围5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0.5米以内的,处一万元罚款;超出采砂平面范围5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0.5米以上的,超出范围每增加25米或低于控制高程每增加0.5米,在一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超出采砂范围30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2米以上的,除处以对应数额的罚款外,并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 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控制采砂量采砂,超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超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一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同时,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3. 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量采砂,超采河砂价值数额在二千五百元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超采河砂价值数额在二千五百元以上的,处超采河砂价值数额的四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同时,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4. 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方式采砂,其变更后作业方式单位时间内采砂量不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的,处一万元罚款;单位时间内采砂量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一倍以内时,处五万元罚款;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单位时间内采砂量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时,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单位时间内采砂量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两倍以上时,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5. 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砂的,按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进行处罚。

  6. 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采砂,其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不高于原规定作业工具的,处一万元罚款;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一倍以内时,处五万元罚款;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高于原规定的作业工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时,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高于原规定的作业工具两倍以上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7. 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卸砂点卸砂的,处一万元罚款;在同一采砂许可期限内,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处十万罚款;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处二十万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8. 采砂人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作业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0. 同时出现以上数种情形时,罚款数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数额超过二十万元时,并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人通过以上行为非法采砂的情节后果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犯罪立案条件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的,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视以下基准裁量罚款:

  2. 违法运输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违法运输河砂量每增加一百立方米在五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视以下情节裁量罚款:

  1. 因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造成河砂损失方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2. 因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造成河砂损失方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上的,对监理单位按造成河砂损失方量每立方米五十元裁量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对监理人员按对监理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 尚未造成河砂资源损失的,对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三万元罚款;对涂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十万元罚款;对倒卖、出租或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伪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 已经造成河砂资源损失的,在“1”规定对应的罚款裁量基数上增加河砂损失方量每立方米五十元裁量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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